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,為加強查核個人房東將房屋出租予個人之租賃所得案件,以防杜短漏報租賃所得,維護租稅公平,落實居住正義,該局針對個人持有多戶房屋的所有權人啟動專案查核,並先行輔導個人房東自行檢視,如有短漏報租賃所得應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,以免受罰。
中區國稅局指出,轄內某納稅義務人名下持有91間房屋,緊鄰台中一中商圈及學區,2016及201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均僅列報租賃所得各約5萬餘元,2017及2018年度則未申報租賃所得。經該局輔導後,納稅義務人自動補報4年租賃所得分別為78萬餘元、151萬餘元、159萬餘元及141萬餘元,並補繳各年度稅款及加計利息合計212萬餘元。截至2021年底為止,該局輔導後計有226位納稅義務人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共1,427萬餘元,另有2位納稅義務人經該局進一步查核確有短漏報租賃所得,經核定補徵稅額共37萬餘元並處以14萬餘元罰鍰,該局2022年度仍將賡續進行本項專案查核作業。
國稅局再次提醒,個人出租房屋之租金收入,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列報租賃所得,其計算方式係以全年租金收入,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作為所得額,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向稽徵機關辦理結算申報。民眾切勿心存僥倖,倘未依規定申報,經稽徵機關查獲有短漏報租賃所得逃漏稅捐之情事者,將依規定補稅,並裁處罰鍰。